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引发讨论。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明确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
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
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支付给了劳动者,可以要求返还。司法解释将自2025年9月
1日起施行。
最高法表示,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
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最高法公布了一则典型案例: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
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此后,
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
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
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
朱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
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
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
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
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
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
为其缴费情况。
一段时间以来,社保缴纳存在“灰色地带”:一些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一些劳动者
因短期收入压力,双方协商选择少缴纳或者不缴纳社保。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一
些地方执法不严,法院认为既然双方同意,也就没有追究劳动合同本身的效力。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对澎湃新闻记者
表示,司法解释并没有创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义务,只是重申《社会保险法》的要求。
“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不是可以协商的自愿性负
担。这一解释的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制
度的有效运行。”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公共经济学系主任封进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适用相关法律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
保,劳动者也有义务参加社保,“我们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额
外签订的一些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马亮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司法解释此时出台,主要是
致力于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因为社保缴费关乎员工福祉,而变相不缴纳社保的用
人单位是在侵害员工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制度,有利于织牢织密社
会安全网,促进社会公平。
熊伟指出,司法解释的施行,对企业而言,意味着规避法律的风险和成本急剧加大,
即便劳动者当时同意放弃缴纳社保,事后仍可以反悔,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还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而言,强制缴纳社保后,到手的收入确
实会减少一些,但对养老、医疗、工伤等会有更多保障。
如何让社保制度更好发挥作用
业内专家认为,司法解释加强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严肃性,但带来的影响也需要
重视,如何让制度更好发挥作用,还有一些可以优化的空间。
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在经济承压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的施行将直接带来劳动者当期收入
下降、企业用工成本升高,这对于一些低收入群体、中小微企业等将是不小的压力。
封进提醒,需要警惕后续可能会有企业不愿意雇佣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更愿意雇佣一些
“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长远来看,反而降低了参保激励,甚至有可
能减少一些就业机会。
熊伟建议,可以参照疫情期间的做法,对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一定的减免,或者给予适当的缓
缴期限。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也可以发挥作用,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稳岗和促就业,包
括对困难企业缴纳社保进行补贴。
马亮认为,司法解释的施行虽然对个人可能短期减少其实际到手的收入,但是长期会有利于其
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相对来说,一些过去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需要支付更高的人力成本,
这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避免不注重员工福祉的企业“劣币驱逐良币”。当然,要关注这些企
业的“成本转嫁”,将新增的人力成本要求员工承担。为此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畅通劳动者申
诉渠道,加大用人单位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力度。
封进进一步表示,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需要有更多的人参与社保缴费,增加基金收入,“这
不是中国一个国家面临的问题。”未来要让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内在的激励去参保,根本上是要减
轻缴费的负担,但又要保证资金平衡,是不小的挑战。可以采取的办法包括降低缴费负担的同时降
低待遇尤其是养老待遇、多方筹资、扩大个人账户、对社保领取资格的要求更加严格等,“总体思
路就是未来要减轻企业用人负担,减轻劳动者缴费负担,但是这个的确是全世界的难题。”
封进建议,可以在一些行业如餐饮行业探索允许社保分档缴费,劳动者可以选择相对较低的缴
费比例,待遇也相应降低,但可以减轻当下的一些压力,“通过参保激励来增加收入,而不仅靠强
制的监管。”
此外,近年来,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持续增长,社保制度应该如何更好地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
发展需求?熊伟对此表示,社保与劳动用工原来一直关联在一起,有正式的劳动关系才能进入社
保体系。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这个问题越来越严峻,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亟待解决。其
实,回归到社会保险的风险共济原理,社保不一定非要跟劳动关系绑定。突破这个观念之后,灵
活就业人员一样可以纳入社保。对劳动关系的理解也可以相对宽松,采用实质性标准而不是形式
化要件。工作单位与个人之间即便不是名义上的劳动关系,也完全可能纳入劳动关系处理,要求其
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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