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信用监管遏制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稿明确,将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主体因恶劣情节受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措施包括严格程序规范,设定列入满3年自动移出机制,并保障主体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权利。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列入满1年的主体申请提前移出,需满足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影响等条件,审核期限等细节同步明确。此举通过审慎界定范围、规范流程及鼓励修复,完善金融领域信用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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